释义 |
1、高利货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从长远来看,这种借贷行为不仅会损害国家的金融市场秩序,而且会损害国家经济的发展。 2、高利货危害人民生活的安定。在人民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今天,因高利贷而被逼家破人亡的事实依然存在。 3、高利贷诱发其它刑事犯罪。由于高利贷是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为了夺取更多的利润,放贷人员在借贷者无法支付高额利息或者本金时往往会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非法利益。 一、民间高利贷被判非法经营罪是怎样的? 案情介绍: 王某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担保公司,按照4%—20%不等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月息。为给自己放高利贷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汽车作抵押,在合同中采取不约定利息,或只约定每月2.5%的利息的方式,但事实上,已将4%—20%不等的月息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了。其中一债务人张某以房抵债仍不能还清高利贷被其告上法庭,没成想张某报警,王某反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等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罚金6万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以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下钱庄”方式,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一旦成为具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地下钱庄”,包括利用POS机套现,就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经营罪,可以直接适用刑法225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