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醉酒女闹市裸奔犯法吗 |
释义 | 【事件经过】 合肥市府广场街头出现一名全身赤裸的女子,女子在街头奔跑,又做出一些不雅的动作,丝毫不顾行人眼光,引来众多市民围观。辖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将该女子带回派出所内,经调查后发现,该女子因喝高了才做出这样毁三观的行为。 当该名女子脱光衣服跑入闹市街头之时,路人尽皆围观、拍照,竟无一人上前制止或者给这名在酒精的麻醉下已经完全丧失心智的女人披上一件遮羞蔽丑的衣裳。说人家的酒后行为毁了三观,可我们那么多属于正常人范畴的围观并且拍照者,你的三观又在哪里呢? 那些不仅拍照而且将照片发到网上进行扩散传播的人,如此恶意传播之下,会给这名女子带来多么严重的“二次伤害”。 【律师说法】 “裸奔”至少拘留5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公共场所裸奔属于故意裸露身体,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对违法行为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故意持刀行凶怎么处理 (一)持刀行凶尚未造成伤害的,若属于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若造成人员伤害,根据伤情的严重程度,可划分为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据此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构成故意伤害罪。 1、受害人是轻微伤的,行为人会受到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受害人是轻伤及以上结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另外,轻伤双方可以调解,不追究致害人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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