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行刑法对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一)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二)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一、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 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地顺利出人、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所列举的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 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皆可认定为公共场所。所谓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门安全顺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状态。它是依靠交通规则维持的,公共场所与交通线路皆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聚众,是指聚集众多的人参加,除首要分子外,参加活动的人往往是不确定的,人数可能随时有所增减。聚众扰乱,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领导、指挥,聚集纠合多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至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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