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哪个承担赔偿责任 |
释义 | 这里的培训活动,主要是指驾驶员培训学校对驾驶员的培训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是由培训单位承担责任的。 一、车主开车身亡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驾驶员死亡找谁赔偿有以下几种情况: (1)存在雇佣关系单位驾驶员(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受伤、死亡的,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驾驶员(即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单位没有追偿权)。 如果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还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单位驾驶员如果不是在雇佣活动或者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可以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赔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此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本目的。因此,驾驶人无证或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此举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因为无论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无证或醉酒驾驶,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也无法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视为保险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审理的是人身损害而不是财产损失,应当适用上述法条而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因此,对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造成受害人伤亡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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