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通常情况下,在判决劳动争议案件时,该案件要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的四十五天内结束。如果案情复杂要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案件裁决可延期并会通过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不能超过十五天的延长时间。过期没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向管辖区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