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协议离婚后,一方拒 不履行离婚协议 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给付另一方财产或者相关款项的,另一方可以直接 向法院起诉 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该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约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 离婚诉讼中 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 离婚协议中 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 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夫妻 双方协议离婚 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 财产分割协议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