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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祸致人死亡逃逸要判刑吗
释义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前者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尽快送到医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
    一、怎么样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二、什么样能构成肇事逃逸
    “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责任主体逃逸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也就是其明知已有事故发生,主观心态为故意,但为了不履行应尽的义务而从现场逃跑。如果行为人对事故发生毫无知觉,则对其不应认定为肇事逃逸。肇事者是否构成逃逸关键是看其在主观上是否满足两个条件,即逃避救助被害人的法定义务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装作无事故发生,这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特殊表现形式,也是主观要件构成的重要补充。当事人须同时具备逃避救助和承担刑责义务的条件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如肇事者撞伤行人后,尽管没有离开交通事故的现场,但是当时没有去实施救助伤者,造成被害人伤情加重直至死亡的后果;或肇事者送被撞伤的行人至医院后,因支付不起高昂的医疗费用而离开医院,仅以具有以上一单一动机的情形是不能认定行为人为肇事逃逸的。在肇事后,有的责任主体的第一反应就是避免被追究和惩罚,罔顾交通秩序也不顾及被害者的安危逃离现场的行为。由此可见,行为人是在其明知逃逸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仍然为之,应是故意而为,但是对被害人不给予救助,对被害人伤亡的结果则是过失的心态。也就是行为人认为他逃逸后被害人可能不会死亡,相信会有人对被害人给予救助或者存有侥幸的心理认为被害人伤势并不重,不至于导致严重危害结果。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救助被害人的心理,但客观上并不具备救助伤者的能力,这种情况不应该认定行为人为交通肇事逃逸。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具备救助被害人的能力而主观上不愿意施救,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报警也不积极施救被害人,而是选择弃车或者驾车逃跑,将被害人弃于现场或带离现场,这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也是肇事逃逸的显著特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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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8:4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