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和销售劣药罪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生产、销售劣药罪特征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所谓劣药是指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药品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供应部门不得收购、销售,医疗单位不得使用。同时,还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对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处罚”。可见,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药政管理制度,同时劣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劣药。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劣药是指: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本节第5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劣药是违反国家药政管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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