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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我国国防立法的主体和立法权限
释义
    国防立法主体,是指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国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国防立法是国家立法的一部分,国家立法的一般主体,都可以成为国防立法的主体。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立法主体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军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1)现役军人。指依照法律服兵役、取得军籍,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瞀察部队服役的军官、军士、士兵和文职干部。(2)公民。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享有军事权利和承担军事义务的人。(3)国家机关和军事组织。指依法成立并享有军事权利和承担军事义务的机关和组织。(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职责和权限,享有并承担一定的军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和团体。(5)国家。这是军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是许多重要军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如决定战争与和平、实行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宣布紧急状态、实行军事戒严、管制以及对外签订各项条约、公约等。
    我国立法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权。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国家立法的一般主体,在国防立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国防立法所产生的国防法律规范,许多是调整军队内部关系的特殊规范,所以,军事机关自然成为国防立法中的重要主体。目前,《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已对国防立法中的特殊主体,即享有国防立法权的军事机关,做出了明确规定。它们是;中央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各军兵种,各军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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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3:3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