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之日。 那么,“用工之日”如何确定? 首先要明确何为“用工”。用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安排管理下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界定“用工”应把握以下三个条件:一、双方主体合格。劳动者符合相应要求的年龄、能力,用人方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二、有劳动给付和接受行为。需要有用人单位接受劳动给付的行为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行为,仅有单方行为,不能认定用工成立。三、双方关系符合“附属性”要求。一是组织上的附属,劳动者必须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在用人单位的安排管理下提供劳动。二是经济上的附属,双方有经济依赖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关内容,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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