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探视权每月几次? |
释义 | 离婚后,双方可以协商孩子的探视权,包括时间和次数。如果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双方意见或做出裁决,要求探视次数为每月两次或四次。如果一方不行使探视权,可通过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的具体安排取决于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以保障孩子的利益。 法律分析 如果协议离婚,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探视权问题进行协商,并可以商定具体的探视时间、次数以及方式。但是,如果进行诉讼离婚,法官通常会与双方进行沟通,询问他们的意见。如果双方达成一致,通常会按照协商好的探视次数进行执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官可能会做出裁决,要求双方在一个月内探视两次或四次。 一、探视权的规定几次一月几次 探视权一般没有强制规定一个月的次数,但法律有规定,关于探望权行使的内容,一般是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的,可以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法判决。 二、探视期间一方不予行使探视权如何处理 离婚之后,若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的话,首先建议双方可以协商处理,避免产生纠纷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要是不能协商达成一致,那么不能探望孩子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法院往往会以孩子利益为出发,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作出判决,之后要求孩子的父母协助执行。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权达成协议或者法院就探望权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语 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孩子的探视权,包括时间、次数和方式。诉讼离婚时,法官会与双方沟通意见。若一致,按协商执行;若不一致,法官可裁决每月探视两次或四次。探视权次数一般由双方协商决定,也可法院判决。若一方不行使探视权,建议协商解决;否则可向法院起诉,保护孩子权益。法院会以孩子利益为出发,判决探视方式和时间,并要求执行。若对方仍拒绝,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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