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骨折属于十级伤残的具体情形: 1、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2、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3、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4、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5、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6、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7、其他。 总结概括就是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属于十级伤残。 确定伤残等级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 法律客观: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0.1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n/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