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退还彩礼有三种情况: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未共同生活的认定要从同居时间、生活开支、怀孕等方面把握。判断财物是否属于彩礼需考量当地习俗和财物价值。恋爱期间互赠财物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认定为彩礼。【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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