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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使用遥控电子秤如何定性处罚
释义
    

法律客观: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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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