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品房质量问题包括三类:(一)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呈现结构性炸裂、倾斜、崩塌等;(二)严峻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隔音作用不合格等;(三)其他一般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上空鼓、墙皮掉落等。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