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方法/步骤. 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 (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的标准;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国有资 (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国有资 (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