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为老有所依提供了哪些【<strong>法律法规</strong>】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老有所依提供的【法律法规】如下: 1、居住权的定义。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扩大抚养人范围,若子女不赡养,老人可依靠他人养老。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意定监护也称委托监护,简单来说,就是老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和权利等。 有的老年人和潜在监护人之间存在矛盾,不想某人担任监护人,或潜在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民法典相应法条规定,近亲属、朋友、晚辈、儿媳或女婿、干儿子或干女儿、相关组织等,都可以作为意定监护人,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一千一百五十八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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