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费用如何纳税 |
释义 | 居间费用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40%。 个人居间费应承担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方面,增值税的税率为3%。而个人所得税需要根据收益金额来缴纳,如不超过2万元,则税率20%,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则税率为30%,超过5万元,则税率为40%,个税相对较高。 个人以公司的名义取得居间费收入,将居间费作为企业经营所得,并且个人企业可以建立在政策优惠园区内,园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自然人到税务局开具专用个人票,有了税务局的个人票后只需要缴纳1%的增值税、0.06%的额外税率和0.5%的营业所得税即可。此方法简单快捷,且个人不需要通过公司办理手续,便能有效进行节税。 居间活动的报酬及费用的承担是居间人会与委托人就居间报酬进行约定并签订居间合同,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而非全部都由委托人支付。不过,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活动的费用不得由委托人承担,而是由居间人自己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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