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商标许可合同必须备案。双方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以供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商标许可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律客观: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