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的规定是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1、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2、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3、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 4、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