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 2、住宅用房到房产大厦二楼西厅地税局窗口完税,非住宅用房到各区地税局完税。 3、继承人持规章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受理窗口申报。 4、资料齐全,签字完毕后,工作人员收件并开具回执单。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