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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工程分包人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释义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是不同的劳动关系,前者是基于雇佣人指挥与安排、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是基于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分析
    雇佣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建筑工程分包人的权责与法律义务
    建筑工程分包人作为承担建筑工程一部分工作的承包商,承担着一定的权责与法律义务。首先,分包人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分包的工作,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其次,分包人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工人的工时和工作条件,确保工人的安全和福利。此外,分包人还需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按时支付分包工人的工资和相关费用。同时,分包人应积极配合主包人的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工程进展顺利。总之,建筑工程分包人在承揽工程的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权责与法律义务,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人权益的保障。
    结语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都是基于权利义务的劳动关系。在建筑工程分包中,分包人承担着完成工作、保证质量、维护工人权益等责任。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沟通协调也是分包人应履行的义务。分包人应积极履行权责,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人权益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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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 4:5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