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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暴力讨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释义
    暴力讨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威胁、要挟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与之相比,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敲诈勒索罪以威胁或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诈骗罪则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受蒙蔽。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欺诈因素只是敲诈勒索的借口,不属于敲诈勒索罪的实施行为。
    法律分析
    一、暴力讨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需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威胁、要挟的方法进行敲诈勒索,暴力讨债可能会利用暴力来进行威胁恐吓、用不法手段强行逼迫索债,有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有哪些区别
    1、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中暴力讨债的法律责任和敲诈勒索的区别分析
    在民法典中,暴力讨债和敲诈勒索都属于违法行为,但它们在法律责任和行为方式上存在一些区别。
    首先,暴力讨债是指债权人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债务人,以达到追讨债务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暴力讨债者,法律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刑罚。
    而敲诈勒索则是指以胁迫、恐吓等手段,通过勒索他人财物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暴力讨债不同的是,敲诈勒索的目的更多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非追讨债务。敲诈勒索行为在刑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敲诈勒索者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民法典中暴力讨债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敲诈勒索的法律责任则更多涉及到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暴力讨债和敲诈勒索进行严格的区分和判断,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判决。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暴力讨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需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威胁、要挟的方法进行敲诈勒索。与此相比,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有明显区别,包括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差异。在民法典中,暴力讨债和敲诈勒索都属于违法行为,但在法律责任和行为方式上存在区别。法律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暴力讨债和敲诈勒索进行严格的区分和判断,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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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2: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