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按照相关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充装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第八十条 第二款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