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吗
释义
    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民法典》第399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没什么了。也就是说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
    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
    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
    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
    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具备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1)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
    (2)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
    (3)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例如,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交易足以使一个正常人生疑,应推定为恶意。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3 2:5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