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自认条款的相关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