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当事人必须要有独立的请求权才能够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一、哪些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债务人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务人申请: 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债权人提出: 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依据; 依据前款规定提交证据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并于5日内送达申请人;裁定10日可上诉; 裁定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公告,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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