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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将单位视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释义
    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其中一个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与其他人共同利用职务便利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则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或国有财物的行为。与此相关的人员勾结并共同贪污的,将被视为共犯。
    法律分析
    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的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
    拓展延伸
    单位是否应被视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责任?
    在法律领域,对于单位是否应被视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责任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争议。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应该承担独立的刑事责任,包括贪污罪。他们认为单位作为一个有组织的集体,可以通过其代表人员实施贪污行为,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单位本身并没有犯罪能力,只有个人才能犯罪,因此单位不应被视为共同犯罪责任的主体。他们认为单位应该由其代表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单位本身。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单位的刑事责任规定不尽相同,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和社会需求,来确定单位是否应被视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责任。
    结语
    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共同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犯罪行为。法律对于单位是否应被视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责任存在不同观点和争议。一方面,认为单位作为独立法律主体,应承担独立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认为单位本身无犯罪能力,只有个人才能犯罪。对此,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来确定单位是否应被视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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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8: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