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绥化公积金贷款期限有哪些要求 (一)具有绥化市(含所属县、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6个月,并且6个月内未支取过公积金; (五)具有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有不少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六)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七)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双方均未向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 (八)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其配偶,如购房人未婚且不具备贷款条件,则其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可作为借款人。 (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绥化公积金贷款期限法律依据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