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有什么表现形式 |
释义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特征有:犯罪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金融机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怎么构成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怎么样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2、主观要件是持故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违法运用资金罪既遂判处如下: 1、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怎么样才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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