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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
释义
    根据《民法典》,动产抵押在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时,无追及效力。动产抵押合同在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抵押财产进行登记后,不论财产转移至何人手中,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仍可实现抵押权,并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若动产抵押财产被以正常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原则上不能对抗其权益。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动产抵押合同何时生效
    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方面含义:
    1、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2、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后,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受偿。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
    将动产抵押给其他人获得相关的钱财的,一般都是需要签订抵押合同的,在抵押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将这个动产抵押给了其他人,但是第三方是属于正常价格购买的,而且取得了该抵押财产,原则上来说就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拓展延伸
    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与法律保护措施
    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与法律保护措施是指在动产抵押权产生时,如何确定其在债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并且在实施抵押权时享受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主要根据登记时间和抵押物性质等因素确定。优先顺位高的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为保护动产抵押权的实施,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强制执行、查封、扣押等。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其得到应有的回报。因此,了解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位和法律保护措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与合同生效时间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权无法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动产抵押合同在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财产转移至谁手中,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实现抵押权。了解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位和法律保护措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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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