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合同违约起诉书怎么写 |
释义 | 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黄某,性别:男,汉族,1937年12月23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电话: 原告:郭某,性别:女,汉族,1942年5月9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 电话: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兰博路2008号 法定代表人:程晓峰(镇长)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共计275078.5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安置房差价损失共计1458803.4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入住奖励补偿费17747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9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1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沪奉(奉动)迁协字第曙光中学号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拆迁原告位于东门村737号房屋(有证面积为:177.47㎡,无证面积为36.90㎡),各项货币补偿款合计为人民币446607.9元,各项补助、奖励费合计20617.36元(前述货币款项共计467225.26元,被告已支付192146.76元),过渡费为每平每月8元。同时双方约定: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为房屋安置(以拆迁房屋补偿款结算安置房购房款,多退少补),此外原告应于2011年7月18日前搬离拆迁房屋。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搬离房屋,被告支付部分货币补偿款及临时安置过渡费。2013年8月15日,安置房建造基本完成。被告向动迁村民下发《奉铭佳苑居住房屋安置方案》、《动迁村民告知书》并于同年10月进入安置房选房阶段(10月末选房结束),直至起诉前原告仍然没有收到被告的选房通知。被告违反协议约定以及《安置方案》的规定未对原告进行安置,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原告依约搬离房屋后,被告无故剥夺原告的安置知情权以及选房权,导致原告现今无法获得有效安置,已严重违反了合同以及拆迁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恶意违约。原告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请,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币补偿款、安置房价差损失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此致 奉贤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一、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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