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之后予以改正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具体行政复议的机关有哪些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不同的行政行为,分别由下列机关受理: 1.对国务院及其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受理; 2.对省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受理; 3.对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地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受理; 4.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受理; 5.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受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及其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受理;省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受理;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地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受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负责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其有关行政复议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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