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代为偿还债务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其债务,但代为清偿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时才被允许: (1)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一、代为清偿适用哪些条件 代为清偿的条件: 1、债务性质,可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债务作为债务的关系内容专属性的,不得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但是,该协议必须在清偿前作出,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偿还,债务人也没有正当理由提出异议;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清偿债务人的意思。 二、代为清偿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此时除非第三人得代位债权人,否则债务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对此,债务人也可主张。 (二)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三)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若怠于通知,导致债务人为二重清偿时,应负赔偿损失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得和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消。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不发生求偿权。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代为清偿的区别 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代为清偿的区别: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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