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粟卖容留罪量刑标准 |
释义 | 卖淫引诱、容留、介绍的刑罚标准按次数和人数计算不一致,根据次数计算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根据人数计算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处未得逞者40%,引诱少女卖淫者重处10%,引诱幼女卖淫者重处20%。 法律分析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轻处、重处特别规定: 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40%。 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 按人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与按次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拓展延伸 粟卖容留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与适用范围 《粟卖容留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与适用范围》是指针对粟卖容留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司法解释,并明确适用范围的法律文件。该解释旨在确保对粟卖容留罪犯的量刑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该解释将详细阐述粟卖容留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幅度、量刑标准等内容,并明确适用于哪些具体情形。司法解释的发布将为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等司法实践者提供明确的指导,以确保对粟卖容留罪的量刑能够更加科学、公正、合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语 《粟卖容留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与适用范围》的发布,旨在确保对粟卖容留罪犯的量刑具有统一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该解释详细阐述了构成要件、刑罚幅度和量刑标准,并明确适用于具体情形。对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根据人数或次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同时考虑轻处和重处的特别规定。该解释的发布将为司法实践者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对粟卖容留罪的量刑更加科学、公正、合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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