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的义务有: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