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逾期不还,担保有效期内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保证期限可约定,但不得早于履行期限或同时届满。未约定或不明确,保证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或债权人请求履行债务宽限期届满后计算。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时,若在担保有效期内,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约定保证期间,但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未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则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后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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