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加刑多少 |
释义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加刑多少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时,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分开审理的,民事诉讼不会加重嫌疑人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二、上诉不加刑的适用 1、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条立法吸收和确认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2、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条件和程序:首先,由被告人独立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其次,在审判程序适用上,根据我国四级两审终审制的审判制度,在我国是指审刑事二审制度中适用。再次,二审合议庭和审理法院在改变刑期和处罚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例外和限制:第一,检察院的抗诉或自诉人的上诉;第二,被二审法院依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第三,经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加刑。前述三种情形不受该原则的限制,可以突破。由此可见,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有条件的不加刑。 三、什么情况下会加重刑罚 (1)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3条抢劫罪 3)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第236条强奸罪 4)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第336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5)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6)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0条虐待罪 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8)绑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第239条绑架罪 9)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10)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第115条、第119条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 (2)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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