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一审终审的材料需要什么呢? |
释义 |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本人通过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三部行政法律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思考后,认为行政诉讼应当实行一审终审制。理由是:实行两审终审有违效率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是查明事实在先,实施处罚在后。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法律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对于不合法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纠正。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院一审后,对于不合法的行政处罚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经过四个法律程序之后仍然不能确认其合法性,需要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就要经过五个以上法律程序。若再次被法院发回重审,就要经过七个以上法律程序。 对于一个本来就应当合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如此多的法律程序仍然不能确认其合法与否,行政和司法效率的价值就很难体现了。 事实证明,审判程序多并不能保障审判公正。保障审判公正的最大动力是法官心中要有“我要依法办案”的强烈责任感。因此,国家要通过司法制度改革,将“要我依法办案”转变为“我要依法办案”。比如建立司法体制之外的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力度等。要用法律制度有效约束司法人员,使司法人员不想办错案,不敢办错案,不能办错案。 综上所述。本建议国家修改《行政诉讼法》,并确立行政诉讼实行一审终审的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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