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是民事活动,当事人可协商违约责任。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届满未履行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按保证份额承担责任。保证人未经审判、仲裁并强制执行前可拒绝承担责任。担保属于民事活动,因此担保是否需要约定另外的违约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应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则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且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则保证人应根据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若未约定保证份额,则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所有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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