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欺诈离婚有法律效应吗 |
释义 |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也就是说,欺诈是手段,离婚是目的,欺诈只是离婚的手段。欺诈离婚虽然履行了离婚的程序,但欠缺离婚的条件。因此,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欺诈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2、欺诈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欺诈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欺诈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一、以欺骗的手段让我和他协议离婚可以撤销离婚吗 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协议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愿。(二)当事人已经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出适当处理。(三)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以欺诈手段协议离婚,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违反了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关于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相关情形 (一)男女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或双方就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仅仅是对协议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会进行实质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缺乏保障,有必要给与司法救济途径。 (二)男女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曾经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因此办理了离婚登记,发给了离婚证。如果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三)可以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变更、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发现欺诈、胁迫的情形不是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唯一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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