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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育津贴应该如何领取?
释义
    领取生育津贴的流程:
    1.产后3个月内把材料交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
    2.填写登记表并由单位盖章;
    3.个人执此表到爱人单位盖章并双方本人签字返还女方单位;
    4.女方单位每月5日-25日报社保申报资金到公司帐后发给本人。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生育津贴怎么领取
    一、大部分城市生育津贴、补贴申领由公司帮助完成。以贵阳为例:2013年1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或者术后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分娩生育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二、部分城市生育津贴、补贴申领由个人自己办理的需提供相关资料在指定时间内到社保局办理提供资料和提交公司资料几无差别。三、对于少数社保代理的个人或者小微企业、办事处、分公司的需提前报备代理公司并提交相应资料给代理公司由其协同申报对于好易保这样的网上社保服务平台便可网上直接上传资料、网上申领。以上就是“生育津贴怎么领取”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女职工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生育津贴领取的条件
    生育津贴领取的条件: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河南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四)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第十四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第十六条 女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及其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第十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二)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三)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四)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五)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其他费用。第二十条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二)本人的身份证受委托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四)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欠费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致使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给职工生育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该内容由 冯卫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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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8: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