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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56题
释义
    56、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
    选项A.D正确。如果刑法分则将一个犯罪的帮助行为、教唆行为从本罪中脱离出来,单独成罪,那么对新罪就不再按照总则的共同犯罪进行定罪处罚。理论上称为“帮助犯正犯(实行犯)化”、“教唆犯正犯化”。如果刑法分则将一个犯罪的预备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那么对新罪就不再按照总则的犯罪预备进行定罪处罚。理论上称为“预备犯正犯(实行犯)化”。
    选项B正确。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选项C正确。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实施的准备物品或工具、组织培训或积极参与培训、进行联络和策划的行为。“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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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0:5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