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法律客观: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