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3、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4、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5、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其他人; 6、第5项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