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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总则特殊侵权行为具体包括哪些
释义
    民法总则只对侵权行为进行一般性的规定,民法总则的内容只有一般侵权行为的概括,没有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特殊侵权行为由特别法《侵权责任法》进行具体规定的,其中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行为包括:雇员职务造成的侵权行为;产品质量责任;机动车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施工造成的侵权责任;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造成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责任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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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0:5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