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购买房产并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并按揭贷款,该房屋为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清偿贷款不改变房屋性质,离婚时房屋为个人财产,已归还贷款中配偶清偿部分应返还。 法律分析 婚前老公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否则不因结婚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将配偶的婚前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有书面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该房产不因结婚或居住时间长短而改变。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但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未归还的债务也为个人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返还给该配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