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租赁程序不同。经营租赁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而融资租赁出租的设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 (2)租赁期限不同。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3)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负责,而融资租赁有承租方负责。 (4)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经营租赁期满后,承租资产由租赁公司收回,而融资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相当于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留购。 (5)租赁的实质不同。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第三十六条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三)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二)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