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钦州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钦州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条件是什么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二、钦州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三、钦州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司法厅窗口 四、钦州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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