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强制拆迁是否需要证明人 1、申请行政强制拆迁需要的资料有: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拆迁人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权属证明;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强制拆迁如何赔偿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5、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